張貼日期: 2024-09-20 09:35:19 點閱:116
說明:
一、依據澎湖縣政府113年9月11日府教國字第11309191961號函 辦理。
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(戶籍為準)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(高中、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)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(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)。
(二)國中成績: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;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。
三、需備文件:
1.申請書
2.戶籍證明
3.成績證明書
4.低收入戶證明
符合資格欲申請之同學請備齊文件,10/9中午前繳至教務處註冊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