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4-25 17:10:53 點閱:26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) 11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37758A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,高級中等學校於111學 年度起開設本土語文部定課程2學分。在職教師擔任閩南語 文課程或客語文課程師資應取得各該語別中高級以上語言 能力證明;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師應取得102年12月31日以 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,或103年1 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 證書。